原创文章
2023.04.17

观点丨丁伯康:“贵州化债”向外界传递出怎样的信号?

这几天,几乎与政府债务相关的话题,都聚焦到了贵州这个美丽而神奇的省份。

起因就是2023年4月初官方的一篇债务调研报道,文中提出,债务问题已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面前重大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但受制于财力水平有限,化债工作推进异常艰难,仅依靠自身能力已无法有效解决。报道称,下一步,调研组将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和各市县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向上争取智力支持,为化解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提出差异化、可操作的建议。贵州成为了第一个向社会公开承认,因为自身能力使政府债务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省份,同时也是第一个就债务化解问题公开寻求智力支持的省份。

今天,就先从“贵州化债”引起的连锁反应、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正确方式以及如何做好政府存量债务化解和投融资管理等方面,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后续,还将围绕政府投资理念的转换、政府财税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顶层设计、存量债务从规划到实施方案、项目投融资机制的平衡运作等方面内容,系统的帮助大家学习了解地方政府债务化解的底层逻辑,更好的服务当前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连锁反应

贵州是第一个发声但绝不是唯一想发声的省份

这次贵州省自己曝出无力化债,对外界的影响不能说不大。就如贵州官方公开直言,当前贵州债务问题已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面前重大而又需解决的问题。显然贵州各级政府在推进化债方面,一定是投入不少精力,也下了很大功夫的。同时,对政府债务这样一个近几年以来都如此严肃、敏感的话题,如果地方政府不是真的到了束手无策、山穷水尽的地步,一般也不会以这样一种方式,来传递和发出这样的紧急求援信号,特别这样的方式对于贵州或者其它省份来说,含义都大不一样。

首先,对于贵州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问题,在2022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下称“2号文”或《意见》),就针对性的提出了在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方面的目标和方向。明确表示,对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与金融机构协商采取适当的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2号文,充分体现出中央政府对贵州省解决债务问题的支持态度。

其次,2022年9月,财政部印发的《支持贵州加快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奋力闯出高质量发展新路的实施方案》(财预〔2022〕114号,下称“114号文”或《方案》)提出,“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降低债务利息成本”。2号文和101号文对隐性债务展期重组的目的表述为“维持资金周转”,而《方案》新增了“降低债务利息成本”的要求,这一提法不仅明确了债务重组范围不限于隐性债务,把中央对贵州化债的支持政策更加的具体和细化。

第三,2022年岁末,贵州遵义市最大的政府融资平台——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遵义道桥),约156亿元银行债务,经过债务重组谈判获得实质性进展,对遵义道桥的化债产生了积极效果。根据遵义道桥公告,其与各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就155.94亿元银行贷款重组达成一致,并完成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根据协议,重组后银行贷款将展期至20年,利率调整为3.00%/年至4.50%/年,前10年仅付息不还本,后10年分期还本。无论如何,相比过去动辄6%,7%,甚至更高的年利率,可谓相当优惠,且贷款期限高达20年。

再者,对于解决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中央政府一直以来态度都非常明确,就是采取以省为主、各家的孩子各抱走,中央不兜底的政策。当然,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丢掉幻想,或者还存在幻想,那么对于还比较庞大的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就只能是一个命题或一个难题,对地方政府来说,是不愿意解决也是无法解决的。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政府层面你有再多的政策支持,市场层面你有再多的方法和途径,那么按照以往的惯性思维,就是等、靠、要才是上策,或者不行就向外部求助。因此,根据这样一种逻辑,不仅对于那些目前债务率比较高、债务规模较大的省份来说,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想法,以减轻化债压力。就是对于债务规模不是很大的省份,哪怕能少一点是一点,他们也可能希望发发声、叫叫苦。因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地方债务就始终像是一把悬挂在这些领导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是当下,贵州的债务问题首先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中罢了。

正确姿势

参透《预案》才是应急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唯一方式

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指出,对于政府债务,政府当然有偿还责任,对于平台公司的债务,地方政府仅仅以对平台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或有债务,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政府债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此为担保法规定政府依法可以提供担保的范围),政府不承担担保责任。

《预案》专门提出应当设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应包括财政、发改、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除了组织机构外,还规定了明确的工作职责、流程和上报制度。为后续政府的债务运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提出,对于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必要时可以实施地方政府重整计划。包括开源节流、申请救助和债务管理。《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了系统性安排,目的就是通过形成政府债务的“闭环”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建立科学有效地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 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预案》明确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定义,依据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同时针对不同的等级,明确了债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详细提出相应的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办法,从而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对债务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和妥善处置。

《预案》引入了财政重整计划。财政重整计划并不是指政府破产计划,也根本不存在外界传言的所谓的中国版政府破产法的雏形。它与政府破产不同,财政重整计划是现代化国家在债务管理中对政府预算的一种重新安排,是世界各国应对高风险地区财政债务应急处置的一种普遍做法。目的是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也不会因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本级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关于财政重整计划怎么“整”,《预案》指出:地方应加强征税管理,减少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其中重整的重点要保障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并提出“三压一清一调一停”,即压缩建设支出,停止新批政府投资项目;压缩公用经费;压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仅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此外还有处置政府资产、申请省级政府求助等重整办法。

通过《预案》我们看到,推动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是一种循序渐进、迂回向前、不可逆转的趋势。《预案》也是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堵住各种不规范渠道,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实现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转型的决心体现。《预案》也明确提出了具体在应急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因此,各级政府领导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在政策环境和政府治理方面的根本变化,要高度重视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方针政策,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把统筹解决好地方政府债务化解问题,放在一个全局的高度加以贯彻实施。
一是树牢底线思维,加大对政府债务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
二是增强债务风险意识,在落实中央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同时,处理好防风险与稳增长的关系。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是分类处置债务风险,督促各地和相关市直部门将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纳入预算管理,利用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合理出让政府股权以及不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经营性资产权益等方式落实化债资金。
五是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努力做大综合财力。

丢掉幻想

政府债务的化解还是要靠地方自己

国际歌的歌词,我们都熟悉: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但是许多年来,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的问题,往往执政的地方政府领导,都习惯于置身事外。几乎没有多少地方的领导认可是要还的,或者说举债融资以后就做好准备去还的。

直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清理甄别,甄别后的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置换。同时,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剥离融资平台公司代政府融资职能以后,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被认定为企业债务,与政府债务进行分离。为此,财政部还专门下发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操作办法。该办法明确表示,存量债务的清理范围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也要求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其他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及时甄别后上报。然而,在实际清理上报和分类甄别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担心本地存量债务过高,会影响到后续政府融资和其它工作影响,甚至担心问责,并未如实上报。由平台公司投向公益性项目的融资,几乎也没有全部纳入一类债务。

此外,在债务甄别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后,地方政府也获得了相应额度的一般债券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但在债务置换处理的过程中,因地方政府领导担心自身作为一个债务主体,简单的将债券资金以债务的方式借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原先和社会资本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成平台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实质性降低平台公司负债水平,甚至虚增了地方债务总额。

在“开明渠、堵暗道”的管控地方政府债务体系下,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新增债券额度远远满足不了地方发展的需要,何况在债券额度分配的过程中,因省市县行政支配权限的大小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债券额度优先满足上一级政府需要,存在分配和使用结构失调和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置换债券仅用于认定为一类债务的置换,大量未纳入一类债务的隐性政府性债务的还本付息则由原债务主体承担,这使得原债务主体存在继续融资的刚性需求,“明渠”口径小,“暗道”堵的紧,地方政府特别是区县级政府平台公司,普遍处于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之中。

再者,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主要领导对中央关于债务监管的要求不重视,以融资带动城市发展的惯性思维没有转变,甚至是政绩观和面子工程作怪,有些地方政府即使面临着严重的存量债务问题,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领导依旧秉承传统的思维,把融资作为地方发展的生命线。地方政府领导要求金融机构和平台公司想方设法钻政策管控不系统、不同步的空子。在2015年实施债务置换以来,平台公司虽然释放出一定的融资空间,但很快又成为政府新的融资资源,这也使得2015年以来平台公司承担的隐性政府债务暴增。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仍在通过政府性资产资源的整合、注入等方式,为的是提高平台公司融资能力。殊不知,肆无忌惮的融资一方面造成地方存量资产的亏空,另一方面加重了地方债务负债,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特别是从资金的投向来看,不少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如道路桥梁、公园学校、城市场馆等,投资项目无法实现收益平衡,意味着项目无偿债资金来源,新增债务无法实现自我化解和平衡运作。对如何提高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引导经济脱虚向实也没有实质性帮助。

以上种种,政府融资的随意性和监管的滞后性,不仅使历史形成的存量债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同时对于未来政府性融资(包括政府融资和平台公司的融资)的规范、有序开展,也更加的不利。因此,无论是政府领导还是平台公司的领导,都需要丢掉过去的幻想,深刻认识政府在融资、投资、偿债方面的主体责任,重视城市资源、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和价值挖掘,通过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和城市资源的整合重组、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提升和存量地方国有资产盘活等,进一步提高本地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用实际的成果为地方政府化解债务,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未完待续)